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3-1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外事工作的发展,加强学院外事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学院外事工作的各项程序,规范外事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事工作系学院涉外工作范畴中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外国专家、教师或邀请短期专家、教师来校讲学或考察访问;国(境)外人员应邀或顺访来院参观访问或作专题学术报告;与国(境)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合作关系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境)外人员来校捐资、投资、捐赠等;校内人员短期出访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生留学工作或自费出国(境)咨询;师生参与境外机构活动等。

第三条 学院外事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和指示精神。同时,学院的外事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开展,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参加涉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

第四条 学院设立国际交流办公室,作为全院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院外事工作,其他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各类外事工作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工作。各院(系、部)、各部门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或部门的外事工作。

第二章 外国专家或教师的聘请与管理

第五条 聘请外国专家或者教师应遵循“以我为主,按需聘用,择优选取,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外国专家局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审批后聘任。

第六条 需要聘用外国专家或教师的院(系、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个学期将本院(系、部)聘用外国专家或教师的计划报学院,该计划须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外国专家或教师的报酬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统一制定标准,由财务处按额度于合同规定日期发放。

第八条 任何院(系、部)、或部门不准擅自让外籍专家或教师授课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短期来校访问人员的邀请与接待

第九条 外国人(境外人)来校3个月以下的称为短期来访。学院鼓励各单位或部门结合自己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邀请并接待国外专家来校短期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等。各单位或部门须把接待情况和成果汇报国际交流办公室。所需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十条 短期来访活动如涉及到学院领导会见、洽谈学院之间合作项目、在学院里住宿的、或在学院里有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活动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学院出面协调的,以及来访者为外国(境外)记者或外交人员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来访者身份、背景、来校目的、在校活动日程安排及经费来源等报学院。访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接待工作总结交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包括:校际师生交流,学院或学院下属单位之间的合作研究,教学与研究资料交流,以及其他与学院工作有关的涉外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下属单位应该紧密结合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探索开展各类国际交流项目的可能性。一旦有了初步的合作意向,准备进入正式洽谈时,有关单位应向国际交流办公室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院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办公室或国际交流办公室书面授权,由相关单位与合作各方洽谈。洽谈结果如果需要签订书面文件的,无论是否以学院的名义,均须经学院同意。学院下属单位未经学院同意签订的协议,学院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各类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交流办公室和相关实施单位或部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由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会签,经学院同意后执行。国际交流办公室对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实行协调和管理。

第十四条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中涉及到的本院师生出国事宜,由国际交流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以教师个人名义与国外同行开展的科研合作项目由科研处管理,但项目的我方承担人应在项目立项和结题时分别将有关材料送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为宗旨。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院(系、部)可按照各自的专业分工,原则上在现有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基础上实施中外合作办学。国际交流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全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八条 国际交流办公室应积极为各院(系、部)的中外合作办学创造条件。一旦合作各方达成初步意向后,相关院(系、部)应向国际交流办公室报送有关拟开展项目的书面材料。经学院研究同意后进行正式谈判并签署相关的书面文件。申请合作办学须提供以下文件:合作办学申请书;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方合作者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外方合作者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国际交流办公室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及报批工作。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实施之前,应根据相关协议,由国际交流办公室和相关院(系、部)共同起草该项目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由学院有关管理部门会签,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来华留学生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的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在学院国际交流办公室协助下负责。国际交流办公室、招生办、教务处、学生处分别负责全院外国留学生的招生、生活管理、教学管理、在华的居留证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依托相关院(系、部),实施外国留学生的汉语言文化类课程的教学。其他专业教学依托相关的专业学科实施。教学情况报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学生处应根据来华留学生对教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留学生的不同类型在国际交流办公室的协助下,提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有关部门会签,并报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师生参与境外或者有境外背景的机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境外或者有境外背景的机构活动,如果是校方行为,须经学生处审批并报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教职员工参与上述活动,如果是校方行为,须经人事处审批并报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师生参与境外或者有境外背景的机构活动,没有告知学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赠送与接受礼品

第二十五条 向来访人员赠送礼品由接待单位负责准备,一般赠送能宣扬我国文化特色、学院办学特色的有意义礼品。出访时向外方接待单位赠送礼品由组团出访单位自行负责。礼品的选择应根据对方的身份及所在国家的习惯,原则上不送贵重礼品,赠送的礼品和受赠对象应在接待总结或出访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特殊情况下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如数上缴,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所接受的各类礼品,应在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交流办公室申报登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邀请或接受外国记者来校访问等活动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交流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办公室会同组宣部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邀请和接待。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向校外新闻单位发送我校有关涉外内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须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办公室及组宣部同意后方可送出。需在校内采访我院聘请的外籍人员时,必须事先征得国际交流办公室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条 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因公长期出国留学或进修须由国际交流办公室和人事处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我院全日制学生因私出国由学生处归口管理,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报国际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9月22日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